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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劳社工字〔2007〕3号 各市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: 按照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“十一五”规划中关于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,实现职能、机构、标志和执法文书统一的要求,为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管理,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,根据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有关规定和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,决定统一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标识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体制建设。继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,保证执法规范化,努力实现劳动保障监察职能、机构、标志和执法文书统一,提高劳动保障执法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。 二、统一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标识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标识分为车身和车前盖两部分(见附件),车身: 白色底漆;车身两侧喷警车蓝线条(宽18cm);蓝条上贴“劳动保障监察”白色字样(字高宽16cm)。车前盖:中间印劳动保障监察臂章图案,去周围黄边。(上边宽50cm)。 三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2007年3月1日以前将专门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车辆按照通知要求统一标识。同时,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的车牌号报省监察总队登记备案。 二OO七年元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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